摘要:观看电视和电影的法庭戏,大都有类似的印象,控辩双方在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又以旁敲侧击的方式盘问证人,尝试从中发掘或隐藏真相。法官在其中只沦为维持秩序的球证,审讯成了控辩律师的比赛场地,彷佛两者的辞令高下决定了原告被告的命运。
作者:萨伯(Peter Suber)
观看电视和电影的法庭戏,大都有类似的印象,控辩双方在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又以旁敲侧击的方式盘问证人,尝试从中发掘或隐藏真相。法官在其中只沦为维持秩序的球证,审讯成了控辩律师的比赛场地,彷佛两者的辞令高下决定了原告被告的命运。
究竟法官在现代法律体系里担当着什么角色呢?可以说,若案情明显在法例适用的范围,例如一般的抢劫谋杀等,法官只能机械式按本子判案。但若碰上边沿的事例,现有法例的适用与否受质疑,或不同的法律原则互相冲突时,法官的价值便能在此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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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是边沿事件呢?萨伯(Peter Suber)所撰的《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就提供一个有趣的案例。
萨伯把富勒(Lon Fuller)在1949年虚构出来的山洞案件改良,加入了新元素。案情相当简单,一位称为威特穆尔的洞穴探险家结伴远征某个著名的奇洞,但过程中不幸遇上塌方,一行五人坐困洞内,需等待救援。十多日后,众人透过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但洞里的粮水与各人的身体状况已无法支撑下去。
结果,各人经商议后,一致同意经抽签决定,分食其中一人,威特穆尔不幸成为当中的牺牲者。威氏的同伴最终能重见天日,但换来谋杀的指控。各人对事情的始末如实作供,初审法官亦根据法例判处他们谋杀罪名成立。然而,案件到达上诉法院时,不同法官对于案件所引伸的法律观点出现意见分歧,而且各方相持不下。
某位社约论信徒法官从法律的起源说起,指出现行法律建基于人在社会可以共存的假设上,即人无需透过伤害其它人换取自己生存。然而,受困者当时明显处于必需相食才能存活的原始环境下,因此不应受文明法律的规限,亦不能以文明的法律审判原始状态下的正常行为。
另一法官也认为被告无罪,理据来自条例背后的精神,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犯罪,但任何人身陷本案被告所处的环境,都会作出类似的行为,即使重判他们对将来也没有任何指示作用。
至于有位认为被告有罪的法官则祭出另一条立法精神,提出法律的功用还包括提供一个恰当的报复的方法,让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怨气能宣泄。又有一位法官引用相似案例,指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抗辩理由,杀人获取食物更不值得原谅云云。
萨伯在书中提供了十四位法官对判决的意见,虽然案件只有两种判决的可能性,但当中立论及推论的方式可能千变万化,有人着眼于法律的目的、精神,有人坚持条例的文义解释,即使立场相同者也未必能同意彼此的观点。
虽然正反两方都说得头头是道,无论作何种取态都不能驳倒对立的论据。然而,法庭始终要为案件做出裁决,并且结果必须为非黑即白。法官面对这种局面,不懂判还要判,没有逃避的余地,心里不知是何感受。作为读者,从阅读中获得趣味,又能增长见识,大概无需把法官应有的苦恼变为自己的苦恼吧。
(摘自香港《文汇报》 作者:李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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