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租客拖欠租金,房东通过换锁留置了租客在租赁房屋中的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通过换锁留置了租客在租赁房屋中的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陈某2007年4月15日,与蔡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蔡某将深圳市罗湖区文星花园某一单位出租给陈某使用;租期从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止;每月租金2000元,付款日期为每月15日,拖欠租金超过半个月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清洁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由陈某支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3000元;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押金3000元,于合同终止并清帐后退还承租方;租赁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届时陈某须将房屋退还房东蔡某,如陈某要求继续租赁,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蔡某提出,经蔡某同意的,应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因深圳市罗湖区文星花园3栋有业主自行安装防盗门,影响陈某对其租赁房屋的使用,于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处理未果,开始没有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共4211.07元。2008年4月15日至4月16日,房东蔡某在物业管理公司等待陈某进行租赁合同届满的交接事宜。因不能联系到陈某,于当日将房屋门锁换掉,并在房屋门口张贴了《通知》1份,通知陈某与房东蔡某尽快联系、缴清相关费用和搬出物品。
陈某委托本律师对蔡某提起租赁房屋纠纷诉讼,要求拿回生活用品和押金3000元。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被告蔡某在收到裁定三日内将其留置在深圳市罗湖区文星花园出租房屋内的生活用品、衣物及证照给陈某。
在案件审判中,本律师代委托人提出以下诉求和理由:
一、要求被告返还押金3000元。因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时退还,故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300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违约金、物业管理费),本律师提出以下理由:
一、对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管理费的给付对象是被告,被告收取上述费用的同时,应负有保障该房屋可供安全、方便使用的义务,而原告是在房屋的使用受到影响情况得不到妥善解决情况下才拒付上述费用。被告作为房屋出租方没有尽到其应有义务,协助排除其纠纷,故原告并没有违约。被告无权以押金折抵违约金。
二、关于管理费4211.07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从2008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问题,因2008年4月15日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已实际接收租赁房屋,故2008年4月15日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原告负担。经查,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9.50元应扣除一半、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69.50元应扣除,以上合计应扣除404.25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的数额应为3806.82元。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蔡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押金3000元给原告陈某;二、原告陈某支付被告蔡某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共3806.82元。
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也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备注: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王列延律师简介:
本人系该所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曾在公安机关从事过十年刑侦和经侦工作,主办过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转任律师执业后,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精湛的法律业务知识,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本人精通司法机关办案方式,具有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专业的经济、民事案件代理能力,高效的调查取证工作,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过大量精彩成功的大要案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代理。
服务宗旨:诚信,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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